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23 浏览次数: 490

学生宿舍配备的公共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须用品,每位学生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公寓财物、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为加强管理,防止公共设施的丢失或损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由学校根据住宿人数进行配备。

第二条 所有学生在入住时必须办理家具使用手续,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确认表》中签字,调整宿舍或退宿时,由宿舍管理人员验收个人使用的单件家具和室内公用家具。

第三条 学生应爱护家具等公共设施,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将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家具。不得擅自改变家具等公共设施的位置,不得偷窃或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违者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宿舍内属于学生个人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学生本人负责保管,公用家具由本室住宿同学负责保管。大厅内集体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该大厅住宿同学集体负责保管。

第五条 家具等公共设施如因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支付维修费用或按原价赔偿。知情学生有义务举报当事人,公用家具损坏或遗失无法确认当事人时,由所在宿舍或大厅全体人员负责。如学生对维修费用或赔偿的价格有疑义,请到学工处宿舍管理科反映。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退宿的学生(包括毕业离校),须由宿管人员验收家具等公共设施,并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按价赔偿,有意损坏者要加倍赔偿,否则不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七条 禁止擅自移动、挪用、毁坏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