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725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党员工作站” )是由中共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学生工作部领导的,由学生工作部综合管理科具体指导工作的,在学生公寓区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党员工作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创建文明公寓、和谐公寓,实现共同进步为奋斗目标。

第三条党员工作站的职责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学校党委的正确指示。

第四条党员工作站的任务是: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公寓表现考核工作,并将结果和记录认真负责地记录在案,负责鉴定入党积极分子推优为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寓表现情况。同时,协助学生工作部综合管理科、学生宿舍管理站以及相关学院进行公寓文化创建工作。

第五条党员工作站的建设主要是思想的建设。党员工作站要适应学校改革和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学生公寓党的建设。必须集中精力进行公寓文化建设,思想教育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学生公寓党的建设开展工作。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党的规章和纪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工作站必须加强对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共产党员必须同广大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文明公寓、和谐公寓而奋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六条党员工作站的成员为全体居住于各宿管站公寓内的学生党员(含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以学生公寓管理站为单位,在每个学生公寓建立一个党员工作分站,党员工作站常设机构为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站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站务工作。

第八条党员工作站常设机构为站务委员会,设大站长一名,委员为各分站站长,大站长全面负责站务委员会工作,对各站站长的任免具有建议权,制定全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党员工作分站成立站务委员分会,设站长一名,每个工作站根据党员人数可再分设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各党员工作分站站长负责提名、领导,协助站长工作,各工作组组长为站务委员分会委员。站务委员(分)会可根据需要设(大)站长助理若干名。大站长、站长原则上在非毕业班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中产生,任期为一年,站长助理、工作组组长可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第九条党员工作站全体成员除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义务之外,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实践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端正言行,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公寓区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主动帮助周围生活、学习、就业有困难的同学,耐心帮助同学解决各种困难;

(四)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学生公寓党建、日常工作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维护良好的公寓秩序,为建设和谐文明的公寓氛围而不懈努力;

(五)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同学心声;

(六)服从公寓管理站、党员工作站及站务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参加党员工作站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党员工作站全体成员除享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党员工作站站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权。

(二)对党员工作站站务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认为党员工作站及其站务委员会的决定有错误时,在保证执行的前提下,有向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反映的权利。

(四)认为公寓管理站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决定有错误时,有向学生工作部和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的权利。

 

第三章制度与原则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综合管理科负责组建党员工作站站务委员会,大站长协助学生工作部综合管理科组建各党员工作分站及站务委员分会。

第十二条党员工作站及其站务委员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决议,并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党员工作站定期召开站务委员会会议,站务委员分会负责处理各站内日常事务,传达上级党组织、站务委员会的决议和相关会议精神。

第十四条党员工作站站务委员分会负责做好站内日常工作的相关记录,认真记录本站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公寓表现。该表现将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党员工作站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站务委员会向大会汇报上学期工作情况及本学期工作打算,接受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实行值班制度,相关成员须准时到岗,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决群众困难,及时反映群众心声。

第十七条党员工作站的全体成员必须认真执行站务委员会的决定,认真完成公寓管理站分配的任务。

第十八条党员工作站任何成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在与同学交往的过程中,做到谦逊,谦让,吃苦在前。切实维护党员形象,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党员工作站的成员因课业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须持相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登记备案,否则以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对于党员工作站的成员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站务委员会须向校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学院进行汇报,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在党员工作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成员,将报送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及成员所在学院给予表彰,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学生公寓党员工作分站及站务委员分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