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470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正式录取并注册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可分三档: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在保持资助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各学院可根据当年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调整资助标准。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以下单位组织实施:

  1.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实施工作,制定年度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计划,接受各学院和学生就有关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咨询,审核申请材料,负责与上级主管机构的工作联系;

  2. 各学院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确定本学院候选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1.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学院审核,确定候选人。

     3. 各学院公示候选人名单3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评定候选学生名单。

     5. 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

     6. 上报主管机构审核申请学生名单和材料。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在班级内对国家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