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282

南京中医药大学何崇本助贫奖学金

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香港理工大学何崇本教授热爱祖国、热心中医药教育,设立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以资助和发展祖国的教育事业。何崇本助贫奖学金愿意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二条 我校从200310月起,设立何崇本助贫奖学金,并根据何崇本教授本人意见制定细则。

第三条 设立何崇本助贫奖学金旨在帮助品学兼优(重在学习态度)的贫困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我校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何崇本助贫奖学金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负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小组成员。各班级成立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担任。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推荐或班级、小组评议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经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讨论,院长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送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3.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定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获助候选人。

第四章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名额、发放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八条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从2006年起每学年共评定一等奖学金10名,二等奖学金15名,勤学奖21名。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全校的实际情况将名额予以分配,并召开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计划评审工作。根据何崇本教授的意见,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标准定为一等奖4500元,二等奖3500元,勤学奖2500元。

第九条 凡本校本科生,品学兼优,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一等奖;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85分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助贫奖学金二等奖;一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4-79分且无不及格课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何崇本勤学奖。

1. 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 该生家庭因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就读费用者;

3. 该生因不可抗拒的其它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发或取消助贫奖学金:

1.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听教师指导;每学期有课程不及格;经常旷课;受到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停发助贫奖学金。

2. 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助贫奖学金。

第十一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此助贫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此助贫奖学金:

1. 受到校、学院以上通报批评和各类处分者;

2. 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第十三条 对当年已获得此助贫奖学金、但发生第十二条情况之一者,自事发之当月停发其助贫奖学金。

第十四条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获得者需加入“南京中医药大学爱心社”,在学校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有组织、有计划地深入社区、贫困地区等,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活动,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贫困地区脱贫解困尽微薄之力。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何崇本助贫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应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对获得何崇本助贫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张榜公布,并按规定标准逐月发放。

第十八条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在评审完成后将评定条例和获奖学生名单交何崇本教授本人。

第十九条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