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天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122

南京中医药大学“天江奖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爱祖国,热心中医药教育,设立“天江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大学生,激励优秀学生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发展祖国的中医药教育事业。

第二条 我校自201310月起,设立天江奖学金,并根据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意见制定评定细则。“天江奖学金”分为天江奖学金和天江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天江奖学金设一等奖4名,奖励每人5000元人民币,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各2名;二等奖10名,奖励每人3000元人民币,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名额分别为64名;三等奖25名,奖励每人2000元人民币,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名额分别为169名。天江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每人4000元人民币,全校共5名。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天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天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负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小组组员。各班级成立天江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评选原则

 “天江奖学金”严格按照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宗旨及本细则标准进行评选、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第七条 天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勤奋学习,学风端正,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

3. 学习成绩优秀,平均绩点3.5以上无不及格现象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平均绩点3.0以上无不及格现象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平均绩点2.5以上无不及格现象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成绩优秀,有一定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可参评天江研究生奖学金。

4.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情况者优先考虑: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论文的;

2)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作品竞赛或省市级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的;

3)代表学校获得其他荣誉的。

第八条 本学年度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者,不得获此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比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十条 申请方式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江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审小组审核评议,报送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评选,最后报校天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并报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10月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天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