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精神,积极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领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评审办法。
(一)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须报学校备案。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宿舍舍长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须占班级总人数的20%,任期一年。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公示,并报学校备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适用于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正式录取并注册的我校本专科(含翰林学院)学生。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城市低保职工子女;父母一方亡故,经济困难的单亲学生;个人患有较大疾病,需支付昂贵医药费用的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有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或家庭中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家庭负担较重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三)如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宣传和监督工作。
(一)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全体在校生发放《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先在宿舍范围内进行评议,核实日常生活、开销情况,签署评定意见及建议贫困等级后,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要组织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投诉电话、邮箱,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投诉电话、邮箱,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后续管理
(一)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二)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奥蓝网贫困生数据库,学校的奖贷助补减等工作将依据贫困生数据库的数据进行。
(三)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