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正式录取并注册的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全额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进取。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以下单位组织实施:
1.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制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实施计划,接受各学院和学生就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咨询,审核申请材料,负责与上级主管机构的工作联系;
2. 教务处负责提供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
3. 各学院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确定本学院候选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1.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学院审核,确定候选人;
3. 各学院公示候选人名单3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评定候选学生名单;
5. 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
6. 上报主管机构审核申请学生名单和材料。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在班级内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