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0-24 浏览次数: 3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享有申诉保障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根据处分的不同,给予612个月的处分期限。留校察看期以12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不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京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又再次违纪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团伙作案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中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条  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工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作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如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者直接由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工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作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学校、学院范围内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张榜、上网或班会等形式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反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并因此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和迷信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财物损失由肇事者负责赔偿。触犯国家法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不配合学校正常宿舍调整,或抗拒学校宿舍安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2.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3. 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非规定地方乱涂、乱写、乱画,或在宿舍、食堂等乱发乱贴广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公共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 累计少于15学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院内通报批评;

2. 累计达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50学时以上按《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因旷课受到处分,无悔改表现,在本学期内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一学期内的旷课时数,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作弊(包括协同作弊),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区别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1. 考试、考查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考场规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使用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或者传播不实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参加学习(包括实验)、见习、实习期间,故意泄漏所在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药厂、公司等所在单位的科研机密、学术研究保密信息、保密的生产工艺、商业机密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91日起实施,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