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131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正式录取并注册的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全额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以下单位组织实施:

  1.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制定年度国家奖学金工作实施计划,接受各学院和学生就有关国家奖学金工作的咨询,审核申请材料,负责与上级主管机构的工作联系;

  2. 教务处负责提供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

  3. 各学院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确定本学院候选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1.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书面介绍(要求手写,篇幅不少于300字,班主任签字确认);

  2. 各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由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小组进行面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各学院公示候选人名单3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 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评定候选学生名单;

  5. 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

  6. 上报主管机构审核申请学生名单和材料。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在班级内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